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胜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6********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9民初177号
案号
(2020)湘1129执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安华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4000元;二、限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安华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20年5月5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在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后,由被告杨归寿承担偿还责任。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三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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