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胜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9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0)湘1129执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安华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4000元;二、限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安华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20年5月5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在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后,由被告杨归寿承担偿还责任。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彭胜吉、宋水妹、彭书粉三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