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健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4********2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开发区广明还未参茸商行支付货款7816元及支付以78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湛江开发区广明海味参茸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骆健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