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尚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1********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3刑初256号
案号
(2021)皖0523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伍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14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伍尚文的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正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李正军退出的人民币九千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王紫静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杨帆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伍尚文退出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李嘉建。四、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品牌r9s的白色手机一部、随行付商务版mpos机一部、黑色vivonex手机一部、卡号6222032014000734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003220003869935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59900054140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1098599100058544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15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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