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7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6720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1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借款本金199671.57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按年利率9.7875%支付利息,以19967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起日按年利率14.6812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程金玲、吴杰对被告徐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建追偿。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保全费1524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徐建、程金玲、吴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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