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82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1)湘0482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喜借款本金5 80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永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 800元,由原告张永喜负担10 423元,由被告何平平负担50 3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