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8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81民初2147号 |
案号 |
(2021)湘0381执恢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喻关辉向原告林炳恒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 元,并以借款本金460 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付跃元对被告喻关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跃元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向被告喻关辉追偿的权利。三、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林炳恒赔偿230 000元。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被告喻关辉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林炳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820元,由原告林炳恒负担4820元,由被告喻关辉、付跃元负担7000元,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以上款项限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可汇入湘乡市人民法院代管费专用账户(户名: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04 0313 2902 4987 90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支行。请备注湘乡市人民法院及案号,原、被告姓名)。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