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凤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3860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海崟、王海宝、陈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安东借款本金70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本金705000元,参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款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刘安东负担250元,被告王海崟、王海宝、陈凤鸣负担5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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