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1********4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1民初1401号
案号
(2021)皖1181执1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元、利息3515.65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705%给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卜文举、蔡凤林、王福香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蔡凤兰、卜文举、蔡凤林、王福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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