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易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1********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8282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洪远、石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7,653.61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0年10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79元,由被告陶洪远、石易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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