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2570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锋借款本金638025元。二、驳回原告焦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焦锋承担3726元,被告安宁宁承担90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