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晓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7880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晓龙、曹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永兵借款本金236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永兵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原告徐永兵已预交),由原告徐永兵负担205元,被告柳晓龙、曹海婷负担1128元,被告柳晓龙、曹海婷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徐永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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