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1501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6162385元并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金711144.94元;二、被告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李善华、钱桂林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李善华、钱桂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5三、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87元,由被告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李善华、钱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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