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1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684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龙偿还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为2%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齐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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