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刑初125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梅军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20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复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前期羁押二个月四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江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华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的手机二部,电脑二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成品化妆品877件,由查封单位依法处理;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余复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21单位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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