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胜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3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1727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694元,计24369元。二、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的委托贷款借款本金、起诉日前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以及自起诉之次日起的借款利息按如下还款计划执行。1、2018年7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1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161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2、2018年9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20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3、2018年12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30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4、2019年3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50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5、2019年6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50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6、2019年9月1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5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9000元、偿还自2018年4月26日至339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7、2019年12月20日,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起诉日之前的借款利息466368.92元、逾期罚息265740元,计732108.92元。三、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前,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还清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人民支行账户【账号:20000040719110300000122】、桐城市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人民支行账户【账号:20000040618810300000059】的冻结。四、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偿还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否则,被告仍应向原告偿还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自起诉之次日起按未清偿借款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桐城市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桐城市龙眠街道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友斌、汤红梅、汤中友、陶胜启、赵晓生对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中任意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6本案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8737元,减半收取14369元,由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桐城市龙眠街道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友斌、汤红梅、汤中友、陶胜启、赵晓生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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