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2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24民初5557号
案号
(2021)湘0182执恢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小军、石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9 531.01元及借款利息8176.9元,本息合计207 704.9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止,后段利息以199 531.01元中未偿付的部分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小军名下位于宁乡市青山桥镇栗狮村三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流沙河字第00016312号)折价、变卖、处置该抵押财产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被告林小军、石金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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