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23********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刑初249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光永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韦固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廖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滚林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陈礼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