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咸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3488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咸锋欠原告袁绪山借款60000元,扣除被告朱咸锋已经偿还的7000元,余款53000元,由被告朱咸锋于2018年2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袁绪山1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袁绪山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袁绪山1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袁绪山8000元;二、原告袁绪山自愿免除被告詹超23000元的保证责任,被告詹超对余款30000元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朱咸锋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2月30日不履行义务,则该30000元由被告詹超与被告朱咸锋负连带清偿责任,余款被告詹超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三、如被告朱咸锋、詹超未按照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原告袁绪山可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朱咸锋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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