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军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3********2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陈民初字第01374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司军祥、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闫耀生借款5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司军祥、李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