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声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60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李声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中成松木价款18 500元。 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李声余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胡中成。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