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2********0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2民初1279号
案号
(2021)湘1222执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沅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邬江、孙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邓钦的借款333 112.42元(294 212.42元+38 9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并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294 212.4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元,减半收取3219.50元,由被告邬江、孙金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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