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2********0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2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1)湘1222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邬江、孙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邓钦的借款333 112.42元(294 212.42元+38 9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并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294 212.4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元,减半收取3219.50元,由被告邬江、孙金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