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5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龚海峰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敏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龚海峰负担215元,被告张敏负担16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