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5民初5897号 |
案号 |
(2019)皖1225执3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福瑞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该款利息及罚息764396.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20764396.06元;二、若被告安徽福瑞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依法处置被告安徽亨碧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三里湾商城A6号楼北110室、112室、117室、125室、和颍泉区三里湾商城C北区综合楼201、501、6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皖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6748号,面积2090.77平方米。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2357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2360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32809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2361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32811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32816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32826号)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崔会涛、韩超、郭献云对上述借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11元,由被告安徽福瑞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亨碧置业有限公司、崔会涛、韩超、郭献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225执33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8372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