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5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平、黄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宿迁锋钲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89817元及违约金(以98981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葛刚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中30%部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宿迁锋钲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61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134元,由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平、葛刚、黄后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