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7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刑初626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1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曹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打印机2台、电脑1台、尺子1把、裁剪刀1把、墨水13瓶、打印机喷头清洗剂1瓶、光油4瓶、假币章4个、假币内置纸340张、假币6张(其中有面值为20元的假币半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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