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建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36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建丰应偿还原告郑禹礼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时止)以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项建丰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禹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8元,由被告项建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