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3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3391号
案号
(2021)皖0523执恢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汤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所欠何勇预付款208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由汤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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