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02民初2126号
案号
(2018)冀0502执恢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书庆、张慧英偿还原告段光军借款510 0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赵彬、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段光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900元,减半收取为4 450元,诉讼保全费3 07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时间
2018-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502执恢183号
立案日期
2018-10-08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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