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02民初2126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书庆、张慧英偿还原告段光军借款510 0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赵彬、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段光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900元,减半收取为4 450元,诉讼保全费3 07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502执恢18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