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冬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35********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02民初1746号
案号
(2018)冀0502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张书庆、张慧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东大街支行借款人民币498 228.68元,并自2016年9月25日至履行完毕时止欠款总额按2015年9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2.35%支付利息并支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二、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张书庆、张慧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东大街支行诉前保全申请费3 270元。三、王永志、吴丹,艾冬晓、马万麒,翟毅各在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前保全申请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张书庆、张慧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时间
2018-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502执111号
立案日期
2018-01-12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9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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