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恢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利古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尚欠的利息(尚欠的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邵薪如对徐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薪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萍追偿;二、驳回原告殷利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殷利古负担40元,由被告徐萍、邵薪如负担810元(二被告应负担的81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8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