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萍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6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4146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720390.37元以及截止2020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33772.72元,并给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姜志锋、沈丽琴、黄粉狮、丁爱青、谢萍萍、泰州市丰隆商贸有限公司、泰州美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潘5德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42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5762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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