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1民初2716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杜平与被告王学寒离婚;二、婚生子杜文杰、王宇豪由被告王学寒抚养,原告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按600元/每月/每人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付清;三、原告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学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87819.5元;四、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双墩路锦湖家园9栋808室房屋,在双方分割该房屋所有权之前,由被告王学寒使用;五、驳回原告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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