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丽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2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6刑初185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凡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凡晓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庄丽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21四、对扣押的被告人凡俊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皖kbk116的白色哈佛牌汽车、一部粉红色的vivo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的一条金色手链、一条银色手链、一条珍珠手链、一块手表、一个手镯、一块玉石吊坠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凡俊、凡晓静在34856元的范围内退赔;被告人庄丽哪在33356元的范围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