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4********2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民初2258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满祥货款51580元及利息(以51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3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夏满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69元,由被告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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