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8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2175号
案号
(2021)皖0222执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勇杰、被告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云松代偿款120129.1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012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云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9元(原告沈云松已预交),由被告姚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4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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