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5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2463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0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飞、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75948.3元,并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3月13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息6932.24元,合计82880.54元;二、被告严飞、程云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75948.3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175%的1.5倍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利,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严飞、程云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有权与被告严飞、程云协议,以抵押财产车架号为lsgjb8413hy144496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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