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1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56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计付);二、被告蚌埠市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徐东、俞军、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俞军、张红、韩银春、邵奎花、朱振军、丁姝名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E1号楼的5层7号、4层6号、4层7号、5层6号、20号、3层6号、3层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13012094、2013012100、2013012092、2013012101、2013012097、2013012099、2013012091)的担保额为920万元,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E1号楼的19号、5层4号、3层4号、4层5号、18号、5层5号、4层4号、3层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13002962、2013002964、2013002956、2013002958、2013002960、2013002965、2013002961、2013002953)担保额为1080万元;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690元(原告已交纳),公告费1200元(原告交纳800元,被告徐东交纳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共计150890元,由被告蚌埠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0490元,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被告蚌埠市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徐东、俞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俞军、张红、韩银春、邵奎花、朱振军、丁姝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给付责任;被告徐东已交纳的400元公告费用仍由其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皖0303执8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50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