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龙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70号 |
案号 |
(2021)皖0222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龙忠、邢亚晖归还所欠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5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30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926.81元,以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前述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9%的借款利率、年利率9.135%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龙忠、邢亚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