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3751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封桂林、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拱启海、陈春萍支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22日的利息168918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拱启海、陈春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拱启海、陈春萍负担148元,被告封桂林、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027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的10272元由两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6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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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封桂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75588800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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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