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刑初105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高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徽合力叉车集团有限责任27公司要求被告人高杰赔偿的诉讼请求。三、责令被告人高杰按照假叉车的销售价格退赔邱某等15名被害人的损失。四、对被告人高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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