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1********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1民初4291号
案号
(2021)皖1181执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浩、陆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希兰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计3070元,由被告潘浩、陆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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