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2413号 |
案号 |
(2021)皖1525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其利息188456.04元,合计453456.04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为188456.04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65%计算利息)。、、被告王中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红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被告金红、王中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