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10903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瞿孝光、易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1259417.72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罚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6月22日止的利息为11200.42元、罚息为49037.71元;2、以本金1259417.7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瞿孝光、易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吴永良、易红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永良、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瞿孝光、易冬华享有追偿权。如瞿孝光、易冬华、吴永良、易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30元,减半收取83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365元,由瞿孝光、易冬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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