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955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钟如凤、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张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1869887.06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罚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5月6日止的利息为145286.34元、罚息为20185.21元;2、以本金186988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钟如凤、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张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李长根、刘双喜、钟亮、李浪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长根、刘双喜、钟亮、李浪承担保证责任后,对钟如凤、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张淑媛享有追偿权。如钟如凤、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张淑媛、李长根、刘双喜、钟亮、李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82元,减半收取1154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541元,由钟如凤、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张淑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