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4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2503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恢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红、廖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 000元,利息314 708.55元(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并按年利率9.72%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在此利率基础上支付0.5%的罚息;二、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召喜、吴刚设置抵押的位于澧县官垸镇码头居委会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澧房权证字官垸第709000718号、第70900071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澧国用(2007)第976号、第977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被告李志红、廖生群、姚召喜、吴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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