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3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91民初1771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卜伟、周晓绘应于本判决发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枝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卜伟、周晓绘承担(原告金枝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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