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2民初4435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浩圣、安康于2021年1月17日支付原告刘中朋、王光辉工程款560000元;二、若被告安浩圣、安康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刘中朋、王光辉有权对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三、原告刘中朋、王光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90元,由被告安浩圣、安康承担(已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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