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0********2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刑初465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2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解瑞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解林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三、被告人秦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17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四、被告人张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完毕);五、被告人王雷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五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解瑞晓刑期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被告人解林强刑期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秦源刑期即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被告人张鹏刑期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被告人王雷生刑期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被告人解林强、秦源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王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对被告人解瑞晓违法所得人民币76798元、被告人解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88950元、被告人秦源违法所得人民币85900元(已退赔花莉萍30000元)、被告人张鹏违法所得18人民币4241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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