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2********3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3352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龙红梅与被告程恭明离婚;二、婚生子程龙节随被告程恭明生活,原告龙红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日起,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前分两次给付);三、原告龙红梅补偿婚生子程龙节医疗费3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前付清;四、原告龙红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