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4********0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724民初1830号
案号
(2021)湘0724执恢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朱建英借款本金 170 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款指定账户基本信息:收款人: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开户账号:4305 0168 7536 0000 0153)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加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90元,由田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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